





附件 1
信用联盟组建及实施方案
产业联盟是参与方出于确保合作各方的市场优势、应对共同的竞争者或将业务推向新领域等目的,由企业间结成的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的合作模式。产业联盟是政府整合优化资源,完善提升产业链,推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统筹部署,深刻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行为法学会信用法治标准研究院联合中坤元信用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拟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信用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整合提升产业链,促进产业有序良性发展。为加强对联盟组建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信用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为目标,以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为手段,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联合产业上中下游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机构,在学术研究、标准制定、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谋求合作,在产品研发、市场运用、售后服务等价值链环节加强协调,通过产业链垂直整合和创新资源优化组合,做强产业链,做大新兴产业增量。
二、组建原则
为保证联盟能正常运作、切实有效、健康发展,联盟组建和运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自愿参与、合作互助,责权清晰、行业自律,自建自营、自主发展”的原则。组建联盟,要防止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缺乏内在需求的“拉郎配”,临时组建为争取政府项目支持而联合起来的松散组织。要防止不切实际一哄而上,防止区域分割、封闭发展,防止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防止出现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形式垄断。
三、主要任务
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尤其共性关键技术;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制订并实施联盟技术标准,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话语权;推动联盟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共享;组织开展示范应用,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等。
四、组建条件
组建联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由一定数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信用产业的学术研究、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机构组成。企业应是所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有意愿也有能力对行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大学、科研机构在相应领域技术、人才、研发基础设施等方面有较强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二)成员单位应订立联盟章程,章程中应明确联盟定位、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产业发展目标、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应设立决策、咨询、执行等组织机构,不断研究完善联盟的运行机制。
(四)应有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联盟依托主体。依托主体可以由某个联盟成员单位担任,也可以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组建的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组织担任,或者由具有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联盟秘书处等担任。
(五)应建立健全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资助经费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业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应建立开放发展的机制。要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新成员单位,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五、组织形态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发展基础、条件比较成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信用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机构,加入联盟。合作紧密型联盟不涉及股权参与,而是借助合作协议联合联盟成员的研究开发与市场行为。联盟成员通过建立全面协作与分工的联盟体系,通过会员形式加入联盟,相互交流技术资料、分享联盟科研成果、协商共建或共享科研、检测、计量、试验、生产等基础设施。
联盟: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以联盟成员大会的形式行使联盟权力,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为便于开展工作,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并推举一名理事会主席,作为联盟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联盟执行机构(秘书处):联盟常设的工作机构,负责草拟各类文件、报告,拟定联盟计划,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公关宣传等联盟日常事务。
联盟秘书长:协助联盟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主席工作,领导秘书处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人选可由联盟理事会推举提名,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联盟工作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联盟专业工作组,如政策研究组、标准工作组、项目管理组等。
六、筹建程序
(一)酝酿和倡议由一个或多个企事业单位酝酿筹建所在行业联盟,并向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出筹建倡议。自荐或推举一位召集人负责组建期间组织协调工作。
(二)沟通和协商召集人与拟参与发起成立联盟的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提出筹建工作方案和计划,启动筹建工作。
(三)起草联盟章程筹建工作小组组织起草联盟章程以及配套的联盟运作和发展规章制度,如议事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吸收新成员管理办法等,征求所有发起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
(四)组建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联盟依托主体(如果需要)、联盟执行机构(秘书处)、联盟有关工作组等。
(五)召开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暨联盟成立大会,签署联盟章程,选举联盟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宣告联盟成立。
七、政策支持
(一)依托并发挥联盟成员单位作用,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措施;支持和指导联盟制定产业发展路线图;协助联盟应对行业发展壁垒问题。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创新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应用推广等激励创新政策措施,积极协调帮助联盟及其成员单位在适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三)结合国家财政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对联盟及其成员单位申报相关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结合国家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培育建设,对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盟成员单位创新平台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附件 2
信用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信用产业联盟,英文名称: CREDIT INDUSTRY ALLIANCE,缩写:CIA,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信用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信用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信用产业的学术研究、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信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东直门外大街 4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信用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信用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信用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信用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信用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与合作,维护信用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信用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信用产业的学术研究、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信用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满足联盟其它相关要求。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信用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信用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如有)。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 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信用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理事会设立主席三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人选可由联盟理事会推举提名,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用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信用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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