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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0月29日起,北京市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此举为北京市药监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


      公告明确,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可到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接受申请的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药监局要求审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企业,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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